上海李红被非法抓捕 同事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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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李红女士是上海一家软件公司的财务人员,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被上海湖南路派出所警察绑架。

公司的负责人和同事得知此事后,很焦急,给派出所写信要求放人。

六月十三日清晨五、六点钟,法轮功学员李红的家中突然闯入多名自称是湖南路派出所的警察,其中只有一名身穿制服,警号为:022032,负责带队的自称是徐汇分局的国保。

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传唤证、搜查证,就实行非法抄家,并口头声称剥夺李红的权利,不准说话。他们在抢走家中三台电脑和其它私人物品后,绑架了李红。现李红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李红的家属当晚就专程从安徽赶来上海,一天五次往返于湖南路派出所。一开始被派出所的女警官告知说是大案、命案。多次询问后,才了解到李红的下落。

据称此次抓捕的罪名是公安认为李红网上传播信仰,在网络博客上发表了两千多篇文章。

李红,四川人,一九七五年生,单身。在家人的眼中,她是一个诚实、善良、勤俭节约、洁身自好的好人。从小就保护妹妹不被欺负。在上海打拼多年,经常在生活上帮助老家的亲人。父亲生病住院后去世,所有的医药费和丧葬费都是李红一人全包,可以说是家中的顶梁柱。

年轻时李红就患有偏头痛的老毛病,修炼法轮功后,身体全好了,对身边的人更是和颜悦色、关爱有加。这次李红的突然被抓,也使家人万分担忧,呼吁相关部门不要再冤枉好人,早日让她回家与亲人团聚。

李红是上海一家软件公司的财务,公司的负责人和同事得知此事后,给派出所写信:

“李红为人诚实仗义,工作努力勤奋。

我们公司创业于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二年即遭遇了互联网冬天,整个市场经济不景气,我们也是经营惨淡,公司成员纷纷离职谋求更好的出路,原公司财务因怀孕也考虑离职,作为CEO,我当时心力交瘁,感觉难以为继。李红虽然不擅长财务这部份,但仍毅然帮忙接手了财务的各种繁琐的工作,一边摸索一边干,非常努力。当财务工作慢慢走上正轨之后,又帮助公司承担了文案、测试等多个岗位的工作,极大解决了公司人手短缺的问题。

我们是软件开发公司,工作强度大,员工都比较年轻,李红不但以身作则,以极大热情带领年轻员工投入工作,而且一直关心着年轻员工的身心健康,操心着大家衣食住行的很多后勤杂事。十几年来,我们公司人员稳定,业务稳步发展,大家亲如一家,这其中李红有很大的功劳。

自从李红修炼了法轮功,她对自己要求更严格,为人处世更通情达理。在这个浮躁的年代,她得到公司上下、客户、供应商和税务相关单位的一致称赞。

前几天得知她仅仅因为想做一个更好更正直的人,竟被公安抓捕,大家都非常震惊和不解,这件事怎么会发生在一个人品那么好的普通人身上,消息传来时,办公室里的同事几度哽咽,情绪失控。这些天来,公司里人人都对她非常挂念,真心盼望相关部门能给予一个公平的解决,让好人不至于身陷囹圄,我们等她早日回归公司的大家庭中。”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也是中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打击信仰的做法都是违背国际法的,也是违宪的。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种自由自然包括

(1)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

信仰者(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从事传播宗教信仰内容的权利无须获得来自政府机关的“许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被触犯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宪法的规范和原则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公民如果没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就丧失了获得宗教信息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并信仰某一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无从谈起。

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是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进行修炼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属于信仰范畴。修炼法轮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合法的。

(2)信仰者有权发布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宪法是母法,信仰真善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同时有传播和维护真善忍信仰的自由。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权,这是法律的规定,指公民有对任何社会问题,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

徐汇公安以刑法300条为借口,非法拘留李红不仅严重违反宪法,而且还构成多种犯罪,包括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等。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号开始,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同一天,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号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废止。旧规定中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以不追究警察责任的条款,在新规定中没有出现,这透露出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如果上级的命令是错误的,那么警察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可是旧规定中规定只要是上级命令,无论对错警察必须执行,说明旧规定不但不合理而且严重违法。

新规定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新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告诉警察,在处理法轮功问题上,只要是不合法的,警察就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此外,《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具体办案人员,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压力,但都不能成为违法办案的借口。依法办案最简单,也最安全,也是真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历史负责,最终也是真正对自己负责。在此敦促徐汇公安立即无条件释放李红!


湖南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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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70540
电话:021-23037447
所领导:
所长:郭祥
教导员史侃(警号:021993)、办公室电话:021-64339916
巡逻副所长肖青(警号:022702)、
治安副所长王海东(警号:022493)
社区副所长李岩(警号022813)
执法办案队副队长蔡旭峰(警号:023037)
巡逻副队长颜锡麟(警号:023276)、办公室电话:02164313454
治安受理及值班室联系电话:02123037446
监督、投诉及举报联系电话:02164370540

徐汇分局国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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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保电话:13370008390
处长电话:021-6428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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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科长:021-64868911*37211
严志亭:021-64868911*37214,手机:13386266180,住址:天钥桥路901号707室
苏沪平:13386267163,电话:021-64868911*37217
王卫星:021-64868911*37219
其他分机:*37211、*37206、*37215、*37218 、37216、*37207
江振道、丁亮、胡凌云

徐汇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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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231
所长郭黎明:021-64868911*37240、021-54354692
督导室:021-64868911*37249
副所长:021-64868911*3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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